本文刊载于《中国科学院院刊》2025年第8期"政策与管理研究”
任晓亚1,2,4 张志强3,4*
1 西南大学 商贸学院
2 西南大学 出版研究院
3 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4 中国科学院成都文献情报中心
科技奖励制度是科技建制化发展的重要特征,是我国推动科技发展、促进科技强国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文章围绕国家促进社会科技奖励发展的明确导向,以研究我国社会科技奖励高影响力发展为主要目标,系统考察了国内外科技奖励制度体系的演进脉络,剖析了国际知名社会科技奖项的运行机制,进而凝练了社会科技奖励的价值使命。同时,重点以我国297项社会科技奖项为研究案例,从设奖层次数量、申报推荐程序、评选标准与评审流程、奖金情况与资金来源等管理运行机制维度,归纳总结我国社会科技奖励发展阶段及其特点,分析揭示我国社会科技奖励整体设奖规律和运行机制的内在逻辑。基于国际比较视角,研究提出促进我国社会科技奖励高影响力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以期为完善科技奖励体系、优化创新激励机制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科技奖励是科技建制化发展的重要标志,是科学社会学、科技政策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科学社会学奠基人默顿(Robert Merton)以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之争为基础,首次提出了“科学奖励系统”的概念,即科学共同体通过奖励机制对科学家的成就进行认可和分配。科技奖励作为一种学术共同体对科学研究质量的高度共识的定性评价指标,在科学研究的杰出性方面具有简单但重要的价值信号传递功能。相较于引文等计量指标,获得重大科技奖项更能体现研究的原创价值,以及对社会的深远影响。早在20世纪60年代,默顿就强调了诺贝尔奖在科学奖励体系中的独特科学地位,是最高科学成就的一种象征。他认为,诺贝尔科学类奖项(以下简称“诺贝尔科学奖”)不仅仅只是一顶桂冠,更是一种度量标准,可用于评估其他奖项的科学声望。因能反映国际科技领域的科研发展趋势和国家科技治理制度和政策的优劣成败,国际上的权威科技奖项也在科学界外具有广泛的社会关注和价值意义。
科技奖励作为一种制度化的科学发现成果评价形式,其起源可追溯至18世纪。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和积淀,除了传统的物理学、化学等单一学科领域专门奖项外,还涌现出了许多跨学科领域的奖项,目前国际范围的科技奖项早已覆盖几乎所有科学领域。纵观国际上著名的权威科技奖项,如诺贝尔科学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因其奖项定位准确、管理制度严谨、评审科学公正、评审机制专业、运行机制规范,获得了国际科学共同体的普遍认可。科技奖项的发展日益呈现出科学优势积累的马太效应,即那些主要科技创新领域国际公认的、具有权威性的高声望奖项的设奖国家或获奖国家,正是在科技界具有科技引领地位和科技创新影响力的国家。国际权威科技奖项取得行业领域、科学共同体乃至国际社会认可的经验,对我国逐步提高社会科技奖项的影响力和整体水平很有借鉴意义。
其中,“高影响力”是一个多层面的概念,本文将其定义为社会科技奖励在推动领域/行业科技创新、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以及提升社会整体认知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可以从3个关键维度来界定社会科技奖励的高影响力发展:
① 领域/行业影响力,高影响力的社会科技奖励应在其所面向的特定领域或行业内具有显著的认同度和良好口碑,如同行对该奖项的评价和认可度、奖项成果的科学价值(原创性)和社会经济价值(经济效益、市场效益)等。
② 国际影响力,高影响力的社会科技奖励应具有较高的国际声誉和知名度,具体表现为在国际同类奖项中的排名、在国际重要研究报告和国际知名学术组织中被提及和讨论、被国际主流媒体的深度报道等。
③ 社会影响力,高影响力的社会科技奖励应产生广泛的社会传播效应,带动相关领域的公众科普教育活动,提升公众对科技创新的认知和参与,如公众关注度(网络搜索量、社交媒体讨论量等)等。
本文在回顾科技奖励制度起源与我国科技奖励制度体系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对国内外科技奖励制度进行系统比较,同时就社会科技奖项的国际发展现状与运行经验进行梳理。在明晰社会科技奖励价值使命的基础上,重点调研剖析我国社会科技奖励的发展阶段与运行特征,揭示我国社会科技奖项的整体设奖规律和发展特点。通过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有助于我国社会科技奖励高影响力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发展脉络
科技奖励按照授奖主体可划分为政府科技奖励和社会科技奖励两大类。《大辞海》中将科技奖励定义为“对科学家取得的成果所作出的一种积极肯定的社会评价”。在学术研究中,科技奖励常以“科学奖励”“科技奖励”“科技奖项”等术语进行描述使用,这些术语在核心内涵上均体现了对“奖励”和“承认”这一基本理念的共识,但涉及的范畴和侧重点存在差异,如获奖主体涵盖科学家、研究项目,乃至科学共同体成员等不同对象。本文对科技奖励的内涵和范畴作出明确界定,即,科技奖励指设奖主体或承办机构(政府部门、学会协会、基金会、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等)为实现科技治理目标或特定科技价值追求,对科技领域的创造性贡献(包括科学发现与技术创新)予以共识性承认,对科学成果的完成和参与主体(完成单位、项目团队、科学家个人等)进行奖励,是设奖主体、科学共同体(一般由设奖主体严格按照奖励章程委托特定的科学共同体或者专门组建同行评审委员会)、受奖主体(主要是接受)三方达成一致共识的过程和结果,是科技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
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推动科技发展、促进科技强国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科技奖励制度逐步建立。1956年党中央发出“向科学进军”的号召、颁发第一届国家自然科学奖,1979年《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发布实施,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奖办”),1987年起设立国家级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目前我国政府科技奖励主要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仅设立1项)两个层次。20世纪80年代社会科技奖励开始兴起,近年来政府科技奖励制度在提名制、授奖数量、奖励导向等方面持续改革,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育提供了有力支撑。整体来看,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经历了从政府主导到多元主体参与的演进过程,但在影响、规模和制度完善程度上仍处于探索阶段,亟须进一步优化以适应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科技强国建设重要时期的科技创新需求。
支持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项,是我国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改革的重要方向。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正式颁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向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并提出加强对社会力量设奖管理的要求。1999年,科学技术部出台《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2016年废止)。2001年,科学技术部首次批准了26个社会力量设奖,以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等为代表。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科技奖励制度。2017年,国家自然科学奖开始试行“提名制”。2020年,国务院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行第三次修订(2024年5月进行第四次修订),不仅调整了国家科技奖励的目标导向、提名制和评审机制,更是明确提出了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完成第二次修订(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鼓励国内外社会力量面向科学技术进步活动设奖。2023年,科学技术部再次印发《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旨在引导推动我国社会科技奖健康有序发展、培育品牌奖项、促进整个社会科技奖的发展(图1)。我国社会科技奖项发展的政策环境正在逐步形成,政府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的社会科技奖项的发展潜力巨大,塑造具有显著国际影响力的社会科技奖项势在必行。
图1 我国科技奖励相关关键政策演变
为深化科技奖励体系的全面改革,推动社会科技奖励取得更大更快发展、提升社会认可度,需要通过对我国社会科技奖励的发展状况、管理运行机制等进行系统调研,重点剖析奖项管理全环节(包括奖项定位、设奖层次数量、申报推荐程序、评选标准与流程、奖金额度与资金来源等方面)的主要特征,并结合国际典型社会科技奖项的发展经验,总结规律、分析特点,推动改善我国社会科技奖励发展不充分、不均衡、不规范的现状,引导和形成我国社会科技奖励的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促进培育若干在国际上享有显著影响力和崇高声望的科技奖励。
二、科技奖励制度国内外比较
2.1 科技奖励制度的国际比较
按设立主体划分,科技奖励主要分为政府科技奖励与社会科技奖励两种类型。顾名思义,政府科技奖励由政府行政部门设立/管理,社会科技奖励则由学术组织、基金会等社会力量主导,个别国家(比如中国)存在少量混合型科技奖励。考虑到科技奖励的丰富性以及数据的可获取性,笔者在前期研究中全面调研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五大科技强国的科技奖励制度发展现状及主要特点,发现科技发达国家制度化的社会科技奖励已有百年历史,其奖励机制日趋完善且特色鲜明,这些具有深厚历史传统的科技奖项对一个国家的科技发展、国际交流、国际声誉地位,乃至社会经济方面的提升都贡献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全球社会科技奖励的蓬勃发展,科技奖励体系逐渐分化。一方面,科技发达国家为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实现政府在科技发展上的战略管理目标,建立起专门的政府科技奖励制度,诸如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美国国家科学奖、德国未来奖等。但另一方面,科技发达国家的社会科技奖励取得了更大更快发展,远超政府科技奖励的规模和影响力,社会科技奖励成为科技奖励体系的发展主体。虽然不同国家的科技奖励体系因其历史、地理、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的不同而具有差异,但主要发达国家普遍呈现出“社会力量主导、政府助推”的共性格局,形成有关科技发达国家独特的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科技奖励制度与政府有限的科技奖励制度互为补充的结构体系,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在当前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整体框架中,政府科技奖和社会科技奖两者协同互补,但各有侧重。政府科技奖励起步早、由政府主办,因此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并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而且由于其与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目标相结合,获奖者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后续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相较之下,社会科技奖励由于发展历史短,设奖主体相对分散,不具备严格统一的设奖(评选)标准和运行制度,资源支持和公信力较为缺乏,导致其知名度和受重视程度一直显著不足,难以形成持续的影响力,究其根本原因是发展的政策环境缺失、资源支持很弱。然而,近年来一些社会科技奖项在特定领域或学科上取得了一定的国际影响力,逐渐获得科技界的认可和赞誉。预计社会科技奖励的显示度将逐步提升,成为推动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动力之一。随着我国科技创新环境的不断完善和科技奖励制度的改革发展,政府将大力压缩、逐步退出科学成果的学术评价奖励,交由科学共同体评价和社会力量奖励,通过政策引导和资源支持大力发展社会科技奖,形成科学共同体和社会力量评价奖励科学成果、政府评价奖励技术转化应用成果的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协同关系。
2.2 国际社会科技奖现状与做法
国际上的社会科技奖丰富多样、影响力广泛、知名度较高。西方国家因其近现代科学传统而闻名,其社会科技奖设奖历史悠久,已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奖励活动的标杆。诺贝尔科学奖被公认为最负盛名的奖项,乃至一些科学奖项都以被誉为“诺奖风向标”“某领域诺贝尔奖”而产生很高的科学和社会影响力,如斯隆奖、图灵奖、泰勒环境成就奖等。据2020年数据统计显示,国际各国和地区已设立的科技奖项总量高达2.6万余项,基本覆盖了几乎所有学科领域。发展至今,一些权威科技奖项已成为衡量国家竞争力和学术创新主体(大学、研究机构、科学家等)创新水平的重要指标,其中大多为社会科技奖项。整体来看,国际上运作成熟、声誉卓著的社会科技奖项的共同特征主要有以下6点。
(1)领域聚焦,特色鲜明
国际上社会科技奖项通常按学科领域设奖,以突出和强调特定学科领域的独特性和重要性。也有少数奖项因授奖数量稀少,不限定具体细分学科,如面向先进技术和基础科学两大类别授奖的日本国际奖。同时,国际社会科技奖项在设奖对象上具有多样性,既有面向早期职业生涯(如斯隆奖),也有面向终身贡献的社会科技奖项,从而兼顾对年轻一代创新潜力的激励和对资深学者长期贡献的认可。
(2)注重原创科技成果
国际知名社会科技奖项的核心评审标准聚焦于成果的突破性、前沿性及其社会影响,且不受国籍(国际化奖项)、性别、年龄和信仰等限制。例如,诺贝尔奖授予那些在评奖年之前改变科学范式并对人类福祉产生重大影响的发现;图灵奖考虑候选人工作的长期影响,但应有一项特别突出、引领潮流的技术成果作为主要获奖理由;拉斯克医学研究奖授予在基础或临床医学研究或公共服务领域作出原创性和重大贡献、开辟了生物医学科学或公共服务新领域的个人。
(3)严格限制授奖数量
一方面,出于对奖项声誉和稀缺性的考虑,国际社会科技奖项限制授奖数量有助于保持并凸显奖项的价值和崇高性,如诺贝尔奖每届每个学科领域的获奖者通常不超过3人,图灵奖每年仅授予1位获奖者。另一方面,严格限制授奖数量在保障奖项的声誉和评选质量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能够确保评选实施过程的高标准和公正性,遴选出真正达到甚至超越奖项“门槛”的高水平成果,进一步激励科学界的卓越创新。
(4)资金来源多维,奖金力度较大
国际社会科技奖项的资金来源多元化,通常由基金会管理和资助,基金会通过投资策略实现收益的持续增长,以支持奖项的有效运作、提供奖金。此外,企业投资也是主要经费来源之一,如图灵奖由Google公司长期赞助。奖金额度普遍较高,因通货膨胀、捐赠者的意愿及奖项的影响力等原因,奖励力度也在不断提高。例如,诺贝尔奖奖金从设立之初的15万瑞典克朗上升至目前的1100万瑞典克朗,日本稻盛财团捐资设立的京都奖,奖金从5000万日元提高至1亿日元。
(5)采用提名制(邀约或推荐)和国际同行评议制
提名制和国际同行评议制等机制使得科学共同体能够深度参与评选过程,从而确保奖项运行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国际社会科技奖项一般实行第三方提名制,向科学界广泛征集候选人提名,通常由专家学者、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等进行推荐,明确规定候选人不得自行申报或参与提名过程。评选阶段通常成立独立的国际评审委员会或理事会,邀请国内外同行专家对候选成果、贡献和影响力进行评审。
(6)颁奖仪式庄重,宣传渠道多样
国际知名社会科技奖项通常举行盛大的颁奖典礼,并邀请国家元首、重要政府官员或知名人士出席颁奖仪式,充分彰显荣誉感和重要性。在奖项宣传方面,奖项承办机构会组织一系列“周边”活动。例如,诺贝尔奖的诺贝尔奖峰会、音乐会和对话等,京都奖纪念演讲会、研讨会以及在高中学校的特别讲座等各种活动。这些活动不仅提升了奖项的社会关注度,还进一步扩大了其影响力。
2.3 社会科技奖励的价值使命
国际上著名的社会科技奖项以其鲜明的奖项定位,明确了其价值使命。菲尔兹奖的设立旨在“表彰在当前工作中取得杰出成就的数学家,并激励他们在未来继续取得重要的成就”,弥补了诺贝尔奖在数学领域的空缺,为数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国际认可平台;拉斯克医学研究奖聚焦于“表彰在理解、诊断、治疗、治愈或预防疾病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研究人员、临床医生和公共服务人员”,体现了其在医学领域的专业性和社会价值;沃尔夫奖则更具广泛性,颁发给世界各地的杰出科学家和艺术家,表彰他们“在人类利益和各国人民友好关系上取得的成就”,彰显了科技与人文的深度融合。
社会科技奖励是社会力量支持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形式,其核心目标是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非竞争排他性,理应呈“百花齐放”的灵活发展之势。社会科技奖励具有独立性强、覆盖面广、非营利性等优点,更加聚焦特定领域、行业和前沿的创新性科学成果,能为科技人才提供额外的同行认可(是一种学术性评价机制),注重激发人才的创新活力和潜力。虽然各类社会科技奖项在具体领域和授奖对象上存在差异,但其总体目标追求和价值定位具有高度一致性,即实现社会力量对科技发展的正面激励效应,其发展方向和愿景是一致的(不具有功利特殊性),凝聚着社会各界和科技界共同追求创新、发展与进步的共识。
社会科技奖励作为我国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① 社会奖弥补了政府奖在覆盖范围、灵活性等方面的不足。政府奖通常集中在国家战略重点领域,而社会奖则可以覆盖更广泛的行业领域,特别是那些尚未被政府充分关注的前沿技术研究。
② 社会奖有效促进了各类社会力量与科技界之间的联结与互动,为激发全社会科技创新活力和推动整个科技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社会奖的运行使得企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资本可以更直接地参与到科技创新的激励和评价体系中,从而推动科技与经济、与产业的深度融合。
③ 社会奖不仅在于奖励某项成就或个人,其影响也不仅局限于科技领域。更重要的是提升了公众对科技创新的认知和参与度,有助于增强全社会的科技文化氛围。
三、我国社会科技奖励分析:研究对象、数据与方法
3.1 研究对象
整体来看,我国社会科技奖主要由三大类型组成(图2):
① 国科学技术协会体系下的奖项,包括全国学会(覆盖理科、工科、农科、医科、交叉学科等五大门类,现有215家)和地方协会(32家省级科协)设立(承办)的科技奖项。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这类奖项科学属性较强,兼具官方色彩(即管理属性),如中国气象学会涂长望青年气象科技奖。
② 行业组织设立(承办)的科技奖项,通常与行业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具有较强的行业导向性,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200多家行业协会、事业单位等行业组织设立科技奖项。这类奖项作为有关机构与科技人员的联系纽带,具有较强的管理属性,科学属性相对较弱,如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主管)颁发的民航科学技术奖。
③ 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创办的科技奖项,具有完全社会属性和科学属性,其评选过程不受政府干预,由科学共同体自主决定,因此不具备管理工具属性,如科学探索奖、未来科学大奖均由民间资本支持设立。以上3种类型的社会科技奖项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科技奖励体系的多元化格局。
3.2 数据与方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奖办”)承担面向全国或跨国的社会科技奖项的监管和指导工作,截至2019年2月,在国奖办正式备案的社会科技奖项共计297项;基于此数据,统计得出我国社会科技奖项的设奖主体主要包括学会/协会、基金会、企业/公司、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包括少数高校)、其他社会团体等(表1)。其中,社会科技奖项多见于学会/协会,高达208项(占比70%);基金会、企业/公司也是创办社会科技奖项的主要力量,延续着科学家/实业家面向某一行业出资设立科技奖项的传统;散见于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这类主体参与社会科技奖励活动较为有限。此外,社会力量联合设奖也成为了中国特色化社会奖励活动的一个重要表现,如中国数学会、湖南教育出版社联合设立的“华罗庚奖”。
表1 我国社会科技奖励设奖主体分布
本文主要以国奖办发布的《社会科技奖励名录》中的社会奖项为研究对象,同时,将尚未备案、已经运行、初具国际影响的社会科技奖项(如青橙奖、墨子量子奖、世界顶尖科学家协会奖等)作为扩展补充数据。在研究我国社会科技奖励的发展逻辑过程中,主要聚焦两个方面:管理制度和奖项运行机制。其中,管理制度既包括政府层面发布的奖励条例与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科技奖励自身的奖励章程与管理办法;奖项运行机制主要涉及社会科技奖励的评选管理实施细则和过程管理机制等。研究采用案例分析法,以社会科技奖项官方网站为主要信息源,开展设奖层次数量、申报推荐程序、评选标准与评审流程、奖金情况与资金来源等的调研,定性梳理我国社会科技奖项运行各个环节的特征,明晰我国社会科技奖项的整体设奖规律和发展特点等总体性认识。同时与国际上高影响力社会科技奖项的评审机制等关键特征做对比,从中获得借鉴。
四、我国社会科技奖励发展阶段及其主要特征
4.1 我国社会科技奖励发展阶段
综合分析我国社会科技奖的发展历程,可划分为以下4个发展阶段。
(1)初期阶段(1978—1992年)
改革开放使我国科技奖励事业迎来快速发展的时期,开始激发起社会各界对科技奖励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一些组织、团体和个人纷纷开始设立科技奖项,如1987年中国物理学会设立的胡复刚、饶毓泰、叶企孙、吴有训、王淦昌物理奖,1989年中国地质学会等发起的李四光地质科学奖,为全社会提供了更多参与科技创新的机会。
(2)稳步发展阶段(1993—2000年)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我国社会科技奖励也相应得到了一定规范和强化,社会力量设奖日益活跃。在此期间,社会科技奖项种类不断增多,在奖项设置方面逐渐加大对科技工作者的奖励力度。例如,1993年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支持设立的詹天佑铁道科学技术奖,1994年香港金融家捐资设立的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同时,我国科技奖励的理论研究也迅速发展,涌现出一批研究论文、著作、译著,特别是《中国科技奖励》的创刊,标志着我国科技奖励工作与管理领域拥有了正式的中央级期刊。
(3)深化创新阶段(2001—2017年)
随着科技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科技奖励工作逐步迈入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我国社会科技奖项不断涌现。科学技术部2001年首次正式批准了26个社会力量设奖,以中国汽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何梁何利科学与技术奖等为代表。社会力量设奖模式步入深化创新阶段,为适应科技创新的需要,奖项设置更加灵活,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农业科技、医药卫生、哲学社会科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4)多元化繁荣阶段(2018年至今)
我国社会科技奖项步入快速发展的起飞阶段,开始出现多元化的快速发展势头,迄今在国奖办正式备案的社会科技奖项已有322项(其中27项已停办),估计全国拥有各类社会科技奖项超过500项(正在国奖办咨询备案的有200余项)。例如,2018年报告设立的“未来科学大奖”(香港未来科学大奖基金会2016年设立)和由阿里巴巴达摩院发起的面向35岁及以下中国青年学者的“青橙奖”;2019年报告设立的“科学探索奖”(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2018年设立),凭借着高额的奖金迅速获得广泛关注;由安徽省政府鼓励3家企业出资设立的“墨子量子奖”;2021年由世界顶尖科学家协会发起、面向全球科学家评选的“世界顶尖科学家协会奖”,单项奖金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2022年由世界青年科学家联合会与全球52家科技组织共同发起的“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奖”等,均是我国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项的最新举措。我国社会科技奖蓬勃发展,逐渐形成奖项体系化、规模化发展的局面。
4.2 我国社会科技奖励主要特征
对我国取得正式备案的297项代表性社会科技奖进行系统性调研,发现其呈现以下7个运行特征。
(1)设奖主体方面
① 我国学会/协会等团体或组织是我国社会奖励活动的核心力量(经笔者统计占比超过70%),特别是在理工农医等科技领域尤为活跃。
② 基金会或科学家/实业家也是重要的设奖主体,其奖励范围多限定于某一具体行业领域,且部分奖项会交由相关学会/协会负责日常管理。
③ 学会/协会与企业、科学家与企业家等多方主体联合发起社会科技奖项成为新的发展趋势,为设奖主体的多元化注入了新鲜力量。
(2)设置层次方面
我国社会科技奖奖项设置全面,可分为人物奖和项目奖两类。其中,人物奖则侧重于表彰个人或团队,而项目奖的设置种类类似于“树形结构”、层次性显著,如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包括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必要时还会增设特别奖;而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不仅下设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普及奖和创新团队奖等4个子奖项,并分设特等、一、二、三等奖。
(3)授奖数量方面
我国社会科技奖授奖数量跨度大,从个位数到千位数不等,项目奖的授奖数量普遍较多。例如,华罗庚奖自2022年起每届评选不超过1人、杨嘉墀科技奖数量不超过5个、中国计算机学会科学技术奖不超过35人、科学探索奖每年遴选50名获奖人、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届奖励总数在270项左右、中国发明协会发明创业奖授奖数量达上千项。
(4)奖励额度方面
我国社会科技奖以精神奖励为主,整体奖金规模较低。学协会设立管理的社会科技奖项,奖金范围通常在1—10万元之间,部分奖项奖金不稳定,取决于当年承办机构经费和获捐赠情况,而基金会、企业等其他社会团体设立的社会科技奖项的奖金一般较高(如科学探索奖、世界顶尖科学家协会奖),并逐渐对标国际性奖项甚至诺贝尔奖的标准。
(5)申报程序方面
单位提名和专家推荐方式是我国大多数社会科技奖的主要申报渠道,其中,项目类奖项以个人或团队自行申报为主,人物类奖项以提名或推荐方式为主(包括单位推荐、专家推荐、或几种方式相结合)。当前部分新设奖项对标国际知名科学奖项,均采用国际通行的“责任提名制”,邀请专家学者推荐候选人。
(6)评审机制方面
① 评审标准侧重于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② 评选程序一般采用多级评审制度(形式审查、初评、函评、终评等),其中初评和函评大多由同行专家负责,终评由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奖项管理机构在每个授奖年度进行组建,邀请专家学者成立评审委员会;另一类为固定任期制,如建立任期5年或3年的评审委员会)。
③ 另有部分社会奖在各个环节都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实名制异议,使得评审全流程更加规范、透明、可监督。
(7)经费来源方面
我国社会科技奖运行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两种模式:
① 由设立主体承担(如学会/协会),在后续发展中向有关单位发布募集通告,并向社会寻求赞助;
② 定期注入资金支持奖励所需奖金,这类资助模式主要来源于基金会(只有12.9%的社会科技奖项具有独立的基金会)和企业,作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途径。
4.3 我国社会科技奖励现存问题
总体而言,我国社会科技奖励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奖项发展和探索完善的时间周期不长,奖项的整体社会知晓度、认可度和影响力还较为有限,大部分奖项仅为学科小同行所知,国际闻名的奖项更是屈指可数,这与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目标不相适应。国际知名社会科技奖项普遍倾向于对个人的表彰,而我国更多的是项目奖励,体现出特色鲜明的奖情特点。相较于国际社会科技奖,我国社会科技奖发展的不足主要归因于:
① 我国科技原创水平尚显不足(国家科学影响力不足);
② 奖项目标定位不够高(一般的荣誉性乃至鼓励性奖励);
③ 部分奖项授奖的数量和层次过度分散(“撒胡椒面”);
④ 奖项管理评奖机制权威性不足(处于探索阶段);
⑤ 奖项面向对象为国内科研人员或项目而非国际(缺乏国际化视野);
⑥ 大多数奖项奖金额度吸引力不足等。
尽管如此,从数量和规模上来看,近年来社会科技奖在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中的重要性日渐显现,其影响力亦在快速提升,特别是未来科学大奖、科学探索奖等奖项,大大提升了社会科技奖的影响力,新兴社会科技奖项正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五、我国社会科技奖励高影响力发展的政策建议
我国社会科技奖的高影响力发展,需要借鉴和学习国际权威科技奖项的成功经验,形成有自身特色的新型科技奖励制度。西方国家的社会科技奖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和运行模式,特别是在评选机制、资金支持和公信力建设方面,值得我国相关机构借鉴。在我国科技强国建设过程中,政府应逐步退出应由学术共同体主导、社会力量支持的科学研究奖项领域,重点关注与国家战略安全等密切相关的科技进步领域,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少而精的政府科技奖励。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旨在推动我国社会科技奖励的高影响力发展,以期为我国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提供一定支撑。
5.1 强调对科学思想首创者的表彰,奖励最主要科学贡献者
我国的社会科技奖励体系(大量为学会/协会奖)注重对集体的表彰,这固然有利于树立和弘扬集体主义价值观和合作精神。但这种奖项的实际效果是,除了获奖者得到一些福利(有获得感)外,谈不上奖项的社会影响力,难以对科学界产生激励价值和示范效应。科学史研究表明,重大科学发现往往依赖于科学家的创造性思维。诺贝尔基金会坚持科学发现是个人的创造和贡献。没有顶尖的人才就不可能有科学原创发现。没有顶尖人才思想指引的研究,就只能搞“集邮式”研究,这是不少研究机构的真实现状。在新科技变革与竞争日益激烈、全面推进科技强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社会科技奖需要将顶尖科学家的个人成就和贡献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改变以往“撒胡椒面式”的、平均主义的奖励方式,突出奖项成果的明确边界,奖励关键科学思想的最先提出者、成果创造的最主要贡献者,以此激励科技界踏踏实实心无旁骛地追求科学真理。
5.2 精简奖项设置层次和数量,奖励原创性科技成果
引导各类社会科技奖项只设置一个层次,只奖励极个别原创性科技成果,提高奖项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目前大多数社会科技奖设置层次较多、授奖数量太多,导致授奖规模与成果本身的创新性和社会影响力不成正比。国际知名科技奖项(如图灵奖、拉斯克奖)没有成果等级之分,没有“降格以求”。因此,我国社会科技奖需要严格限制奖励层次(即子奖项的设置种类)和奖励数量,重点关注奖项的稀缺性和成果质量,特别需要注重科技成果的国际领先性而非国内先进性,不奖励“二流成果”;以评选具有原创性与标杆性、国际影响力、社会影响力的世界一流水平的科技成果为改革方向,转变办奖模式向高影响力社会奖项发展。
5.3 适当提高奖项奖金额度,提升奖项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
要引导和鼓励真正有经济实力的社会力量设奖,并按照规范的运行机制形式(如基金会)管理好“基金池”,以保障奖项的可持续发展,这是社会力量促进科技发展的重要实现形式。近几年我国社会力量设奖数量增加,新设奖项在额度上也逐步对标国际知名奖项(如未来科学大奖、科学探索奖等)。但大部分原有的社会科技奖项的奖金额度很低,影响了这些奖项的整体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举办科技奖项的社会力量,需加大对其奖项奖金额度的投入,提高其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从而更好地发挥奖励的激励机制。要通过社会科技奖项影响力评价等引导性机制,促进我国社会科技奖项的优胜劣汰及整体结构不断优化。
5.4 建立奖项高水平、高公信力专家评审机制,确保成果经得起检验
社会科技奖励的学术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决定其科技价值,而关键在于高水平、高公信力的专家评审机制。同行评审专家的素质(学术专业、评审合理、影响力等)要能够体现并提高社会奖项的评选机制和标准,能够确保评奖机制的公正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要建立严格的专家遴选机制,交由具有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术道德、真懂此行(即所处行业领域前沿)此奖(即明确奖项定位)的同行专家进行评选,要保证奖项成果经得起历史和学术的时间检验。要建立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机制,每年更新优化评审专家。
5.5 全面推行“无扰”提名评审流程,科学化全流程设计
借鉴诺贝尔科学奖等国际权威科技奖项的评审流程与规范机制,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全面实行国际通行的邀请高水平专家提名制(专家名单保密,杜绝“打招呼”等现象)、“去自行申报”、“去自行撰写申报材料”等冗杂程序,不占用科学家时间。在评选标准方面,要根据社会科技奖项的鲜明个性化定位,以奖项成果的科学价值、社会经济价值为质量追求和价值导向。在运行机制方面,完善提名、评审、监督、异议、罚则等环节工作机制的建立与保障,建立起一套完备的、规范性、科学性、高质量的奖励管理与评审制度。
作者简介
任晓亚 西南大学商贸学院讲师,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科学学与科技政策评价、奖项信息学与知识发现、学术出版评价等。
张志强 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成都文献情报中心研究员,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天池英才”计划特聘专家。主要研究领域:科技战略与规划、科技政策与管理、情报学理论方法与应用、生态经济学与可持续发展等。
文章来源
任晓亚, 张志强. 我国社会科技奖励发展逻辑及高影响力发展建议. 中国科学院院刊, 2025, 40(8): 1384-1396.
DOI 10.3724/j.issn.1000-3045.20241226002